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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陳勁柯,男,27歲,原系首鋼日電電子有限公司職工。
被告(反訴原告):首鋼日電電子有限公司。
陳勁柯于1990年12月到首鋼日電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公司)工作。1992年10月,陳勁柯又與電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和《出國人員技術培訓合同》(以上兩份合同電子公司為甲方,陳為乙方)。其中,《勞動合同書》第十二條規定:“如甲方對乙方進行過培訓,在合同規定的年限內,乙方提出辭職或擅自離職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償付部分或全部培訓費用”;第十三條規定:“在合同期內,乙方如擅自離職,應按規定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其賠償數額為本企業三個月的人均實得工資;從乙方擅自離職之日起本合同自行終止”。合同簽訂后,陳勁柯受電子公司派遣,于1992年11月至1993年10月出國去日本參加技術培訓。出國前,陳向電子公司借支2萬日元差旅費。在日本期間,陳參加了177個培訓日,電子公司為其支付培訓費共3461273日元。回國后,陳經電子公司批準,于1993年11月22日至12月4日回四川休探親假。假期屆滿后,陳未回電子公司上班,也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是由其父寫信代其向公司請假,并附一張經過涂改的陳勁柯患乙肝“建議休息陸個月”的假醫院證明。1994年1月22日,電子公司派人前往四川陳勁柯父母家中探望陳勁柯,但其不在家中。同年2月2日,電子公司向陳勁柯發出“責令上班通知書”,限其于1994年2月16日返回公司上班,逾期將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處理。陳勁柯收到通知后,未在限期內回公司上班,也未給公司任何答復,直至1994年3月10日才返回北京。
電子公司鑒于陳勁柯擅自離職達2個月之久,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的有關規定,終止了與陳勁柯的勞動合同。1994年2月,電子公司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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