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0日 本報訊 (見習記者/杜嘯天)“年終獎被扣近半,遂向原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討要5年加班費24萬多元,仲裁只得191元。”唐先生聯合工友索賠50萬元未果。仲裁之后一個多月,他和張先生幾乎每天到原公司對面的馬路邊繼續“追討血汗錢”。
打工者:
“5年少給加班費24萬多”
老家在遼寧丹東的唐先生說,“我2007年的年終獎為3520元,公司只發給我1900元,少了將近一半。”2008年3月28日,他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了書面投訴書,但是一直沒有收到任何答復。4月29日,他和工友張先生一起向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
據唐先生說,他2003年來公司,先后在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鹽壩路段隧道、觀黎收費站、鹽田隧道做電工及維護員。在鹽壩路段隧道擔任電工期間,公司實行連續48小時工作制,工作期間不得擅自離崗。如此計算他一個月的工作時間有360小時,而公司則按每個月22天、每天8小時來發放工資,這樣他每個月有170多小時應屬加班。5年加班共計1萬多小時,按照加班工資是平時工資的1.5倍,所以原公司應該補償他24萬元左右的加班費,以及法律規定的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老家江蘇淮安的張先生從1999年4月11日入職,在收費站擔任后勤系列電工。他說自己合同約定每天工作8小時,實際工作12小時,公司也認可他們有加班,并且統計了他每個月的加班時間,但是他沒有領到過加班費。所以他向仲裁部門申訴請求原公司支付加班工資81654元,經濟補償金20414元。
2008年7月9日,唐先生因為電工證過期被公司解雇。8月9日,張先生因不服從公司規定、擅自離崗被解雇。
勞動仲裁:
24萬元索賠裁決僅為191元
2008年8月14日,深圳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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