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06
已支付的違約金還可以主張返還嗎?
——況小姐訴A電氣研發(上海)有限公司返還違約金案
【問題提示】
已支付的違約金還可以主張返還嗎?
本章中之前的案例對是否屬于特殊待遇,是否支付了違約金進行了探討。有些勞動者迫于實際情況,為了讓用人單位辦理退工手續往往會先支付違約金。而當退工手續辦妥之后,再向公司主張違約金。已支付的違約金還可以主張返還嗎?
【案情】
另外,《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了培訓是可以約定服務期的,但是并沒有對什么樣的培訓才是可以構成服務期條件的特殊待遇作出明確界定,故在關于服務期的案例中,出現了形形色色的“培訓”,如“入職培訓”“工作培訓”等,哪種培訓是屬于可以構成服務期的培訓呢?
況小姐在上海的一家美國獨資的電氣研發公司A公司工作,A公司集團總部在美國,該集團在美國、德國、英國、中國及全球很多國家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及工廠。況小姐是A公司設計部門的機械設計工程師。學工科的女孩子不多,而像況小姐這樣學機械設計的、畢業之后仍一直不懈地從事機械設計的女孩子更少。況小姐是屬于那種文靜內向秀氣的女孩子,不是很擅長與人打交道,但對工作認認真真、一絲不苛,所以幾年下來,工作能力越來越展現出來,深得A公司各方人士的認可。鑒于況小姐在A公司幾年不錯的表現,2005年3月第一份勞動合同到期后,A公司又與況小姐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況小姐被A公司升職,開始擔任研發主管。同時合同約定,如在三年勞動合同期內,A公司進行培訓的,則勞動合同期限轉為服務期限,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公司支付三萬元的違約金。升職后的況小姐更是專心于研發,取得了不菲的工作業績。
2005年9月的一天,況小姐收到了公司集團在德國的一家分公司的一份訪問邀請函,邀請函的內容是邀請她至德國參加為期兩周的工作交流活動,主要是參觀德國該分公司及下設的工廠,了解正在進行或即將開展的跨國項目的問題,并進行相關問題的討論,而且該分公司承諾況小姐在德國的所有費用(包括賓館、交通、生活和健康保險費用)在訪問期間全部由該德國分公司承擔。況小姐收到該邀請函后馬上向直屬經理做了匯報,A公司管理層認為這是一個交流學習以及發展業務的好機會,因此同意派況小姐前往德國分公司進行工作訪問交流,向況小姐簽發了派遣函,表示愿意承擔況小姐的往返機票、在中國境內的交通費及餐費,并承諾正常支付況小姐在德國訪問期間的工資。
這是況小姐第一次去德國,讓況小姐興奮不已,同時況小姐也非常珍惜這樣的一次工作交流機會。去德國訪問交流的兩周內,況小姐認真參觀了德國工廠,與工廠的工程師進行了技術方面的交流,并與該分公司達成了三個新項目的合作意向。
2006年3月,另外一家外資企業B公司邀請況小姐去工作,并承諾更高的薪水和職務,況小姐綜合考慮了個人的發展前景和公司的發展前景,決定離開目前的公司,去B公司就職。于是,況小姐向A公司遞交了辭呈,一方面表示對A公司工作經歷的感謝,另一方面表示為了個人的發展方向,提起辭職,希A公司能夠予以諒解。提出辭呈后的三十天,當況小姐去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時,況小姐萬沒有料到人力資源部經理竟然要求況小姐以違約金的名義支付去德國分公司訪問的交通、餐費、住宿等費用三萬余元,其中包括A公司支付的機票等一萬余元及德國分公司支付的住宿等費用二萬余元。況小姐提出如果要支付的話,公司應該在本人去德國前就明確告知,這樣也許就不會選擇去德國了。人力資源部經理拿出況小姐曾簽訂過的勞動合同,指出在合同條款中有所約定,“如在三年勞動合同期內,A公司進行培訓的,則勞動合同期限轉為服務期限,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公司支付三萬元的違約金”,況小姐辯解到,去德國是工作交流而不是培訓。人力資源部經理顯出有點為難,“是不是培訓不是我要和你辯的,這是公司的意思,如果你不支付違約金,對不起,我無權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這一下況小姐感到為難了,一方面B公司催著辦理入職手續,而另一方面A公司堅持不支付違約金就不辦理退工手續,為了能夠順利去B公司入職,況小姐只得繳納了三萬余元的違約金,領到了退工單和勞動手冊。
之后,況小姐越想越覺得A公司做法不對,于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認為A公司收取違約金缺少依據,要求A公司返還收取的三萬元違約金。
庭審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兩點:1.況小姐的德國之行是否屬于培訓;2.已支付的違約金能否再要求返還。況小姐認為自己去德國是為了工作交流,應屬于出公差性質,而且自己跟德國分公司談的合作項目有兩個已經在進行中了,顯然并不屬于培訓,A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不適用于自己此次的德國之行,A公司要求賠付違約金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自己繳納違約金是被迫的,是無奈的,并不能推定為自己對違約金的認可,鑒于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的依據欠缺,所以應當返還。而A公司則認為雙方的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派申訴人況小姐去德國分公司是為了對況小姐在業務上進行培訓,并非工作交流,而且況小姐的德國之行A公司與德國分公司為其支付了三萬余元,而今況小姐離職,這三萬余元確實是公司的損失,況小姐應予賠償。更何況,況小姐已經繳納了違約金,也能推定為況小姐本人對違約金的認可。后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主持下進行了調解,況小姐與A公司就此事達成調解協議,A公司退還18000元違約金給況小姐,況小姐放棄其他仲裁請求。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到兩個焦點:
一、況小姐的德國之行是否屬于培訓?
盡管大部份地區的勞動合同法規將培訓作為可以設立服務期的一個條件,但什么是培訓,似乎目前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比較詳細的界定僅僅是在勞動部的《企業職工培訓規定》中,但這里所指的培訓顯然與可作為服務期特殊待遇的培訓有所不同。從已經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來看,可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條件是唯一的,只有培訓,而且此種培訓是指“用人單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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