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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方:
林某某,男,48歲,某食品公司經理張某某1992年9月在從事第二職業時(用摩托車載客)因收費問題與乘客發生爭執,被打傷,住院后本人要求公司按非因工負傷支付其開支的醫藥費,并要求按喪失勞動能力給與辦理退休。公司拒絕支付醫藥費并限期張某某回公司上班。(1)張某某1992年9月17日因收費問題被乘客打傷后,送醫院救治達4個多月,花費醫藥費2萬余元。張某某出院后一直在家休養至1994年10月仍未上班,在此期間張某要求辦理病退,公司不同意并限期要求張某某回公司上班。(2)張某某住院期間到公司借款4000元。 (3)公司在張某某住院期間召開有關會議做出如下決定: a.張某自出事之日起到限期上班之日止的時間按事假處理;b.張某負傷的醫藥費由本人承擔,不享受勞保待遇和公費醫療;c.公司借給張某的4000元,要張某訂出歸還計劃,按期歸還。(4)經市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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