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3-18 11:56:13 江蘇廣播電臺
手機137****1720 的一位南京的聽眾向我們反映,女兒今年參加工作,在南京山西路一家民營出版公司剛滿四個月,問公司是否應當辦理相關醫療保險?什么時候辦理?
這位聽眾咨詢的焦點是用人單位在職工試用期內是否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崗位技能的要求協商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約定,適用下列規定:(一)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二)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三)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一年不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四)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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