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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沈某系某制鞋廠職工,1996年3月達到退休年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該鞋廠一次性為其結算了退休金17000余元。沈某不愿接受,提出退休金應在其退休后按月領取。該鞋廠仍以沈某工作年限不超過15年為由,堅持讓其一次性結清退休金。為此,雙方發生爭議,沈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該鞋廠按月發放退休金。仲裁委員會受案后,經調查了解,沈某申訴的情況屬實。經調解,該鞋廠取消了一次性結算退休人員退休金的決定,改為按照沈某工作年限,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每月發給退休金。
?プ?家評析:
該鞋廠認為沈某工齡不超過15年而采用一次性結算退休人員退休金的做法沒有法律根據,因而是錯誤的。《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這里所說的按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和其他法規的規定,應為按月發給。另外,1995年6月20日勞動部專門發出通知(勞部發[1995]262號),要求不得對企業離退人員采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辦法。該通知指出,這種辦法引起了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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