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先明 張敏華 人民法院報
“正式工”簽訂“臨時工”合同
資方解聘行為終審被判無效
在沒有買斷工齡的情況下,國企“正式工”與資方簽訂“臨時工”合同后,資方是否有權以合同期滿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呢?近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上述問題的勞資糾紛案件,法院最終判決資方恢復其與勞方的勞動關系。
1999年5月,嘉善百貨紡織品有限公司職工鄔某,經公司主管部門嘉善商業局、勞動部門嘉善勞動局及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同意,調入嘉興分公司持股的嘉興市天地通信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工作。當年6月,鄔某與天地公司嘉善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該公司營業廳開始工作,合同期限至當年年底。2000年年初,鄔某續簽合同,期限至2000年年底。其間,因天地公司嘉善分公司停止經營,鄔某由聯通公司嘉興分公司接收。
2000年6月,聯通公司嘉興分公司與鄔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至2001年7月,并安排鄔某繼續在嘉興公司的下級單位——聯通公司嘉善分公司營業廳工作。
2001年7月至2006年間,鄔某應聯通公司嘉善分公司要求,先后與浙江雷博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嘉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服務中心簽訂了多份為期均為一年的勞動合同。但是,鄔某始終接受嘉善分公司的管理,并一直在該公司工作至2006年年底。
2006年11月,聯通公司嘉興分公司向鄔某發出通知,稱鄔某的勞動合同將于年底屆滿,公司將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鄔某收到通知后不服,于當年12月向嘉善縣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要求聯通公司嘉興分公司繼續安排工作。12月底,嘉善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嘉興分公司與鄔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駁回鄔某的仲裁請求。鄔某不服仲裁,于2007年1月將聯通公司嘉善分公司告到嘉善縣人民法院,要求恢復工作。案件審理中,嘉善法院查明1999年6月鄔某從嘉善百貨紡織品有限公司調出時,沒有參加工齡買斷,也沒有獲得經濟補償。
嘉善法院審理后認為,鄔某與雷博公司、勞保中心所簽合同系嘉善分公司利用資方強勢地位強迫勞方鄔某所簽,目的是減輕資方的責任和義務,屬于規避法律的行為。因此,嘉善分公司的解聘行為損害了鄔某的利益,有悖于法律法規關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原則和精神,屬于無效行為。
嘉善法院一審判決嘉善分公司恢復鄔某的勞動關系后,該公司提起上訴。嘉興中院審理后,以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當事人說
原告:違法解聘理應撤銷
被告:合同到期有權解聘
鄔某訴稱,其本系原國有企業嘉善百貨紡織品有限公司職工,1999年5月因工作需要,通過正常手續調入聯通公司嘉興分公司持股并主管的嘉興市天地通信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營業廳工作。天地公司停止經營后,業務、人員全部由聯通公司嘉興分公司接收。其間,應嘉善分公司的要求,鄔某與雷博公司、勞保中心簽訂多份合同,但其始終在嘉善分公司營業廳工作。
同時,鄔某稱自己調動工作時,并沒有參加國有企業改制后的工齡買斷行為,也沒有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另外,鄔某稱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系嘉善分公司的上級單位——嘉興分公司所發,代表嘉善分公司的意志,故其起訴嘉善分公司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鄔某請求法院判決恢復其與嘉善分公司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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