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陳某與某機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5000元。5月,陳某因機械公司拖欠1~5月份的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隨后,陳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機械公司支付1~5月份工資2.5萬元,以及經濟補償2500元。仲裁委審理后裁決支持了陳某的申訴請求。機械公司認為,單位已經代扣代繳陳某個人所得稅,而裁決的工資和經濟補償數額未扣除這部分,屬事實不清,并以此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裁決。陳某辯稱,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是實發工資,是稅后工資,即便是稅前工資,也無需由機械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法院審理后判決:機械公司支付陳某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的實發工資。
法官說法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為應發工資,是稅前工資,包括扣除相應社保費用和個人所得稅前的工資,除非明確約定為稅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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