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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湯某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1998年5月滿20歲后結婚,不久懷孕,1999年8月,湯某臨近產期,向單位請產假90天,單位卻只批準了56天,并且表示在產假期間,工資將按基本工資標準的60%發放。湯某找領導反映情況,領導解釋說,《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產假就是56天,企業完全是依法辦事。湯某知道自己的一個女友生育時休了90天產假,并且全額領到了工資,于是向有關機構咨詢,希望了解單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定產假到底是多少天,產假期間是否減發工資。
「評析」
湯某所在企業的做法是錯誤的,法定產假應該是90天,產假期間不能減發基本工資。關于產假時間問題,如同湯某所在企業領導所說,1951年政務院公布的《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女職工產假的確是56天;難產或雙生時,增加假期14天。但是,1988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明確規定,本規定自1988年9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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