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董雪 發布時間: 2009-06-09 11:00:30
中國法院網訊 日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工受雇期間溺水死亡,雇主被判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各項費用合計為12萬元。 2008年11月,農民工邱某受雇于李某,為李某的撈砂場駕駛撈砂船,工資為每日40元。2008年12月初,撈砂場因故停工,停工期間,邱某未離開砂場,吃住仍然由李某負責。2009年1月底,撈砂船的鐵錨掉入水中,邱某與李某一起下船打撈,不料,邱某溺水身亡。因對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邱某的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等共計人民幣12.5萬。庭審中李某辯稱,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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