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新單位聘用通知書的陸小姐,辭去了原單位的工作,不料去報到的前一天卻接到錄用單位撤銷錄用的電話通知。今年9月18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上海新世界進修中心賠償陸小姐經濟損失2.4萬元。
陸小姐原在一家裝飾材料公司工作。2007年12月14日,她接到上海新世界進修中心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的聘用通知書。通知書上詳細告知報到日期、時間、地址及電話和聯系人,并概括列明陸小姐的職位、部門、試用期及月薪等具體條款,另在報到須知中載明:“根據您目前的情況,我們希望您盡快辦妥您現公司的所有辭職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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