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午報》 閔丹
張女士在某企業試用了半年,正準備轉正后全身心為企業做事時卻遭到了企業的無故辭退。據了解,類似這種試用期隨意辭退勞動者的勞動爭議案件,在勞動爭議仲 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中占據一定的比例。對此,東城區工會律師張偉提醒,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也受法律保護,如果用人單位只是憑主觀和勞動者解除合同,用人單位 就要承擔不利的仲裁結果,并支付給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侵權事實轉正之前無故被辭 企業違規不愿擔責
今年1月,張女士與某有限公司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張女士擔任該公司部門經理秘書一職,試用期為六個月。今年7月,就在試用期即將結 束,張女士做好轉正準備時,卻收到了該公司相關部門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在《通知書》中,該公司表示與張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試用期間 工作能力、業績不能勝任及達到崗位的要求。”
張女士表示,公司提出的這些理由,既沒有事實根據、也顯得很主觀和隨意,與實際情況并不符合。在勞動合同簽訂后,自己一直忠實勤勉地履行合同規定義務,認 真負責的做好合同中約定的崗位職責,沒有出現任何違紀違規的情況,自己勤勞積極的優異表現,贏得了高層管理人員的認可。該公司的行為顯然是想逃避相應的責 任,也侵害了自己的勞動權。因此,張女士沒有同意簽收該《通知書》。
張女士認為,該公司在試用期間并沒有指出自己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或者和錄用條件不符,而是在試用期滿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給不出任何的具體理由,這樣 的行為顯然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應該支付相應的補償金;而該公司則認為,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承擔任 何責任,因此不愿支付張女士經濟補償。在雙方意見不合的情況下,張女士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相應的補償。
◆案例剖析試用期不能隨意辭 勞動者仍然受保護
東城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的工會律師張偉受理了本案的調解工作,他介紹,該公司認為試用期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認識是錯誤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 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是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符合兩個條件:一:用人單位要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二: 勞動者在入職時,用人單位明確告知了“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如果辭退試用員工需要有證據,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