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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中外合資企業招工,王某、李某聞訊后前往應聘。當時該企業允諾,每月工資800元,加班另付加班費,該企業免費提供宿舍和午餐。王某等人急于找工作,當時就應聘開始試工。三個月后開始正式工作。然而該企業一直沒有兌現原答應的條件,每月只給500元工資,不付加班費,宿舍條件很差,午餐質次價高。王某等人提出異議,該企業經理以王某等人未與該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加以拒絕。王某等人要求與該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經理又以該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已過為由,不與理會。王某等人迫于無奈,遂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請求糾正該企業的錯誤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接到王某等人的投訴后,經多次深入調查取證,終于查清事實,并作出以下處理:1.責令該企業依法與王某等人簽訂勞動合同;2.責令該企業賠償王某等人的工資損失、支付補償金。
「評析」:
《勞動法》第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勞動法》之所以將勞動合同規定為要書面形式的合同,意在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同意識,明確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應盡可能明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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