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后調崗降薪 應賠償
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 屬違法
取消哺乳假讓周末加班 要改正
編者按:
隨著《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特別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專門保護婦女權益法律法規的逐步實施,應該說在立法及司法層面對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的力度越來越大。但不可否認,現實中由于個別企業法律意識淡漠,只顧追求經濟效益、無視女職工權益保護的現象仍時有發生。至此“三八婦女節”到來之際,本報從即日起連續五期就有關女職工權益保護的話題進行系列報道。
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勞動法》等多項法律法規中,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生育、哺乳期的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對這項內容很多單位都十分了解,不會直接與生完小孩或處在哺乳期的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可是以調崗降薪、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勸職工主動離職等形式,變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來規避責任的單位卻仍然存在,這就使哺乳期女職工頻遭侵權。
職工生育后復職 單位調崗降薪應賠償
案例
曹曉嫻是一家保健品公司派駐超市的促銷員。她從2008年入職后一路打拼,現在每月個人銷量在部門里總是數一數二的,級別也從最初的普通員工升到高級促銷員,月薪除了業務提成外基本工資漲到了6000元。
去年7月,她休完產假回單位復職,兩個月后,劉經理通知曹曉嫻回公司報到,她被調到庫房做庫管員。她不解:“上班兩個月我都完成銷售額了,公司憑什么給我調換崗位?”劉經理說:“指標雖然完成了但排位太低,你每天要提前下班回家給小孩喂奶,這大大影響了你的銷量。公司馬上要推出一種減肥產品,你這么胖賣這個,顧客能相信它的效果嗎?把你調回來也是不得已的,等你體型恢復又過了哺乳期,能全身心投入工作時再把你調回去。”
領工資時,曹曉嫻發現月薪只有1600元,而且沒有業務提成或其他獎金。此后,她多次要求回原崗位上班,但公司以她不能勝任促銷員工作為由予以拒絕。今年初,她以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工資差額。經過調解,公司向曹曉嫻支付了因調崗降薪產生的工資差額1萬元。
點評:
馮寶財告訴記者,對《勞動合同法》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單位都比較了解,所以一般不會直接與她們解除勞動關系,像本案中保健品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在未與職工協商的情況下,就單方對哺乳期女職工曹曉嫻調換崗位降低工資的情況比較常見。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辦 法》)中規定,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除符合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保健品公司僅以曹曉嫻生育后身體發胖,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她不能勝任促銷員崗位,同時又未與其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就單方變更了她的工作崗位、降低其工資,這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單位要對曹曉嫻進行賠償。
哺乳期生病休假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案例
孫菡靜是一家經貿公司的行政文員,也是入職11年的老職工。前年,37歲的她懷孕了,因為年齡大,懷孕不到兩個月時出現先兆性流產,隨后按醫囑在家保胎。不久,孫菡靜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跟她商量,勞動合同順延至她產假結束,到時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按規定向她支付補償金,孫菡靜表示同意。
去年初剖腹產后,她身體一直不好,后被查出長了乳腺瘤。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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