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鴻光 發布時間: 2007-10-24 11:17:10
2006年10月末,擔任上海圓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圓泉公司)副總經理的謝先生,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盡管他得到了公司方面給予的一個月工資補償,可他還握有公司原董事長楊某手書獎勵他500萬元承諾書。據此,他申請了勞動仲裁,獲得了裁決認可。而圓泉公司卻不認可該裁決,起訴法院要求改變該裁決。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由圓泉公司支付謝先生獎勵款人民幣500萬元及經濟補償金9000元。 2002年4月29日,黑龍江省新開元房地產公司指派楊某以圓泉公司的名義與上海靜安區政府簽署“上海市靜安區78號地塊新一輪舊區改造房地產開發合作協議書”。2006年6月3日,圓泉公司注冊成立。同年12月下旬,圓泉公司與主管部門簽署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從2002年2月起,謝某就參與圓泉公司的籌建,并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書》,期限為1年,出任公司副總。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續簽,但謝某仍實際在公司工作,在2006年10月31日,圓泉公司通知謝某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給了謝某一個月工資。 期間,在2002年5月末,公司原董事長楊某為感謝謝副總能促成這筆生意,寫下獎勵謝副總兩份金額分別為200萬元和300萬元的書面承諾:“本公司副總謝某在公司投資靜安區開發‘靜安威尼斯廣場’項目籌集資金及開發前期工作中作出了很大貢獻,節約了費用,降低了成本,為此決定獎勵人民幣貳百萬元整。因為項目前期投入大,故獎勵放在項目后期兌現,以此為證!薄氨竟局x副總,……做了大量工作,在地價優惠、簽約成功中起到重要作用。特此決定獎勵人民幣叁百萬元。因為項目前期投資大,故獎勵放在項目后期兌現! 2006年4月27日,楊某辭去公司董事長職務。次日,楊某向公司出具了“關于取消謝副總同志獎勵的決定”,決定中楊某說,對謝副總做出的獎勵承諾,是他作為公司控股股東的個人名義做出,與公司無關。鑒于公司經營狀況的現狀,要確認在公司取得預期利潤后,將從所得分紅中向謝某支付獎勵款。 2007年4月30日,圓泉公司向法院起訴稱,謝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就在公司工作,每月工資3000元。雙方于2006年10月31日解除勞動關系,現同意給予謝某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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