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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鄭某是某大酒店的客房服務員,2000年3月該大酒店客房服務崗位經青島市勞動保障局審批為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2001年1月鄭某開始值夜班,工作時間自下午6:00至第二天早上6:00,工作了三個月以后,鄭某認為其每天工作12小時,酒店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經與酒店協商未果,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要求酒店支付加班工資。
[處理]
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后,經開庭審理及雙方當事人舉證,認為鄭某從事客房服務崗位系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資,因此駁回了鄭某的仲裁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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