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9-2 11:13:28 山東工人報 張某于2002年4月起到位于蒼山縣城的某公司總部工作,2009年4月,單位突然通知她從2009年6月起調到蒼山縣某鄉鎮的分部上班,張某以孩子小為由予以拒絕,公司遂以其不服從調動安排為由將其解聘。張某不服,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單位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者一次性支付其7個月的工資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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