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當企業破產時,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終止時點是法院作出裁定宣告破產之日還是企業注銷之日?
一種觀點認為,依照法律相關規定,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終止應以該法人到工商局辦理完注銷登記手續之次日為其終止日期。公司正處于破產清算階段,未辦理注銷工商登記手續,勞動合同不能終止。
最高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書中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認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點為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請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民申字第218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唐宏至(曾用名唐洪志)。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科技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破產管理人負責人:鐘某春,該公司清算組組長。
再審申請人唐宏至因與被申請人中國科技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科信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高民終字第43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唐宏至申請再審稱,依照法律相關規定,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終止應以該法人到工商局辦理完注銷登記手續之次日為其終止日期。中科信公司現正處于破產清算階段,未辦理注銷工商登記手續。二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 之規定,認定唐宏至與中科信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10年中科信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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