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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爭議雙方:胡某某與重慶某公司
1994年8月,胡某某因患乙型肝炎向企業(yè)領導要求調轉工種,或不再加班,理由是工廠長期實行“八進八出”的工作制,身患有病,不能再長期勝任繁重的勞動。
9月1日下午,廠領導通知胡某某:既然不愿加班,就不要上班了。胡某某不能上班以后,多次找廠領導要求解決,未果,又多次到市總工會、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恢復工作。在這兩個部門的有力敦促下,9月15日,廠長答應胡某某回來上班,但其間的“曠工”問題仍未能得到解決。
胡某某認為,自己不能上班,是廠領導一手造成。不能算“曠工”,便于去年10月19日狀遞勞動仲裁委員會。
[處理結果]
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認為,重慶某公司執(zhí)行的工作定額既不是部頒標準,也不是行業(yè)標準,其8小時的勞動定額是參照原12小時工作時間勞動定額制訂的。
在《勞動法》頒布以后,企業(yè)實行每日7小時工作制,勞動定額并未更改。胡某某早在1991年企業(yè)組織體檢時就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因家庭生活困難一直未去治療。這次舊病復發(fā),要求調換工種或不再加班,其要求是合理的。而廠方強迫職工加班加點是錯誤行為,對不愿加班的職工記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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