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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訴人吳某等2人系黃石市某集團公司職工,與該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2002年4月30日,被訴人決定開展全員學習全面質量管理基礎知識培訓活動,為此,下發了《關于開展全員全面質量管理基礎知識培訓的通知》,《通知》中第六條指出:“本次培訓由公司統一制卷、統一時間考試、統一閱卷,為了嚴格考場紀律,將組織職工代表監考,以保證考試結果的客觀、公正,發現違紀者將直接解除責任人的勞動合同。”2002年9月25日,2名申訴人在被訴人組織的考試當中,考場舞弊,被監考人員發現,為此,于2002年10月8日被訴人根據公司文件規定解除了兩申訴人的勞動合同。兩申訴人接到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后,多次到公司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從輕處理,該公司未予答復,后兩申訴人又到市總工會反映情況,并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市總工會作為上訪進行了協調工作,經協調未果,兩申訴人訴至本委。
仲裁結果:
兩申訴人訴至黃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時雖然超過了仲裁時效,但兩申訴人在接到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后,要求公司和市總工會通過協調落實,且未間斷地主張自己的權益,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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