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況
今年2月28日晚上9時許,鄭某駕駛一輛電動四輪車,在平原縣城南環一路口由東往西行駛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一輛轎車發生了碰撞、剮擦,雙方都沒有人員傷亡。
事故發生后,轎車司機辛某主動拿出200元、提出“私了”,而鄭某嫌對方賠償得太少,便主動打電話報警。
讓鄭某沒有料想到的是,趕到事故現場后的交警在了解情況時,發現報警人鄭某渾身酒氣,便對其進行了酒精檢測,發現鄭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了194.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隨即,警方對其依法刑事拘留。
后交管部門對鄭某的電動四輪車進行了鑒定,認為符合機動車特征,應屬機動車。
山東省平原法院審理后認為,鄭某駕駛的電動四輪車符合機動車特征,故認定為機動車。鄭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鄭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于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宣判后,鄭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簡析
“萬萬沒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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