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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周某,女,46歲,原某市汽車客運總公司職工。
被訴人:某省某汽車客運總公司。
案情:
1995年12月11日,申訴人對被訴人以總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通知不到本人視為曠工為由將其除名不服,向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周某于1975年從部隊因工致殘退伍后,被分配到被訴人某省某汽車客運總公司從事醫務工作。自1993年3月以后,申訴人在家休病假,但未向單位履行過任何請假手續,被訴人從此停發其工資、福利待遇。被訴人職工宋某證明,1993年5月的一天,曾在某市歐亞餐廳門前見到申訴人,并通知其到單位上班,但申訴人對此予以否認。被訴人職工朱某證明,1994年7月的一天,自己到申訴人家中通知其到單位上班,因當時家中無人未通知到申訴人。1994年12月23日,被訴人在某市晚報登載啟事說:“經上級批準,本汽車客運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總公司所有職工,務必于1994年12月31日前,回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逾期不簽訂勞動合同者,將終止其與企業的勞動關系,按自動離職處理”。1995年10月20日,被訴人以某客勞人字[95]第138號文做出《關于給予周某除名的決定》。
分析意見:
仲裁委認為:申訴人自1993年以后,在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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