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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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曹某,死者梁某長女
被訴人:某市某設計院,系返聘死者的單位案情:
申訴人對被訴人作出關于梁某的死亡待遇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訴請求:1.梁某的死亡應按因工死亡處理,用人單位應補差(現待遇與因工死亡待遇之差);2.按某市工傷規章的規定,梁某的直系親屬包括其父親、母親、子女,應享受贍養和扶養生活補助費。
調查核實情況:
死者梁某原在某市某設計院任高級工程師,1994年7月退休,同年9月由設計院返聘繼續工作,雙方約定因工致殘、死亡,按正式員工的待遇處理。當月梁某因公到某市出差,遇車禍死亡。經被訴人及死者的親屬與交通肇事者交涉,肇事者賠償梁某的親屬10.6萬元。
被訴人對梁某的死亡待遇作出如下處理:1.讓申訴人曹某到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按退休員工死亡的保險標準領取撫恤金4338元,喪葬補助費2037元;2.墊付治喪期間梁某親屬的機票費、治喪費10091.60元;3.給梁某親屬補助12000元,并扣除已墊付的機票費、治喪費,實付其親屬補助2000元。
分析意見:
此案爭議的焦點是:1.梁某的死亡是否按因工死亡的待遇處理:2.梁某的扶養生活補助費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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