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鴻光 發布時間: 2009-02-12 15:14:10
持加拿大護照的毛女士,被上海一家外資公司聘任為期2年的公司經理一職,合同期滿被公司終止了勞動關系。但辦理了離職手續的毛女士卻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加班工資12萬余元。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除公司計算有誤再補償毛女士8676元差額外,對毛女士主張加班工資4.8萬余元之訴則不予支持。 2006年5月,毛女士被某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聘用,任公司經理一職,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聘用函》和《經理聘用協議》,期限至2008年5月14日止,約定毛女士年薪為32.5萬元,分13次支付(其中包括年底雙薪)。2007年3月前,毛女士月薪為稅前2.5萬元。2007年4月起,月薪調整為稅前28750元。2008年4月23日,毛女士收到公司決定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書面通知和費用結算明細。對此,毛女士不予同意。5月6日,公司再次向毛女士發出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通知,并重新出具解約后的費用結算單。5月12日,毛女士與公司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并實際工作到該日。 2008年7月9日,毛女士向市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加班工資,被該仲裁委以超過仲裁申請時效而不予受理。同月下旬,毛女士又向法院起訴稱,在2008年4月23日,公司無故要求自己終止進行的項目,并出具不再續簽的通知,自己多次與公司交涉但無結果。2008年5月12日,公司強行要求自己立即辦理工作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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