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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黃某
被訴人:某物資公司
第三人:某貿易局案情:
申訴人訴稱:申訴人是某貿易局下屬企業某物資公司的固定職工,1996年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1998年9月簽訂了《職工委托管理協議書》(以下簡稱托管協議),2001年9月30日到期。被訴人及第三人沒有解除申訴人的勞動合同,但又拒繳社會保險費,拒付生活費。申訴人請求:被繳2001年10月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及生活費。
被訴人、第三人辯稱:申訴人是“托管協議”到期的下崗職工,根據蘇勞(2000)8號《下崗職工勞動關系調整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一條規定:下崗職工進入中心后未實行再就業的,協議期滿而勞動合同期未滿的,企業應當與之解除勞動關系。據此被訴方兩次通知申訴人辦理相應的退工手續而申訴人拒不配合,導致申訴人沒有辦理相應的退工手續,其責任在于申訴人。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是1992年1月調入被訴人單位的固定職工,1996年轉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制工人。1998年9月30日申訴人與被訴人單位的再就業服務中心簽訂了“托管協議”,其托管終止日期為2001年9月30日止。“托管協議”到期后,被訴人的主管局以被訴人的名義于2001年8月27日、2001年10月16日分兩次通知申訴人到某貿易局辦公室辦理出中心手續,并在第二次通知書中明確“逾期不辦,后果自負”。在庭審中申訴人承認見到過通知,但申訴人不承認收到此類通知。此后申訴人多次找過某貿易局領導,也寫過信給區委領導,要求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不愿與單位辦理退工手續,被訴人單位職工的《勞動手冊》、《養老金手冊》在申訴人處保管,2001年10月以后被訴人停止繳納申訴人的社會保險費,停發了生活費。1999年被訴人因沒有工商年檢被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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