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宋濤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宋濤拒不支付133名工人工資,欠薪金額達80余萬元,并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資。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宋濤在中山市古鎮經營天創餐飲娛樂服務中心、漁民碼頭飯店期間,分別拖欠唐某等78名工人工資共計人民幣527806元、鄧某德等55名工人工資279213元后逃匿。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舉報后,介入調查并先后發出公告、勞動保障監察指令書責令宋濤支付所欠工資,但宋濤一直拒不支付。當地有關部門協調場地出租方墊付了部分工人工資后,及時緩解了矛盾,宋濤一直未能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2015年5月4日,宋濤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今天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宋濤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意義】
餐飲業是城市一大用工主體,漸成欠薪高發區,本案涉及被欠薪人數多達133人,欠薪數額80余萬元,社會危害性較大。被告人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資,數額較大,且到案后未能積極籌款或采取其他方式償還并賠償工人工資,根據其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宋濤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律規定,故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2、許毓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許毓民拖欠49名工人工資共338775元人民幣,之后逃匿到貴州,經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許毓民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5日,許毓民承建某市新風市場建筑項目,2014年11月8日工程整體竣工驗收,至當月底,拖欠49名工人工資共338775元人民幣,之后逃匿到貴州。2015年春節臨近,工人張金華等人向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案,該局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未果,致使工人們無法拿到工資回家過年。2015年5月14日,公安人員在湖南省貞豐縣抓獲許毓民。
2015年12月17日,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許毓民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
【意義】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數額較大。被告人許毓民作為有法定義務支付工人工資的包工頭,明知未支付完畢工人工資而離開河源,且將手機關機無法聯系,屬逃匿行為。其行為直接導致49名工人春節期間被拖欠工資33萬余元,屬數額較大,經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明知故犯,主觀惡性大,且沒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依法從嚴懲處。
3、梁海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梁海文拖欠22人工資合計人民幣331706元,拒不支付并逃匿。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梁海文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梁海文承接了位于佛山市金本工業園佛山市合竣物流有限公司辦公樓及倉庫建設工程,之后雇請多名工人入場施工。期間,梁海文在收到合同約定的95%的工程款后,以工人工資上漲導致工程虧損為由,拖欠李勝文等22人工資合計人民幣331706元。2013年1月28日,佛山市三水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梁海文支付,被告人梁海文拒不支付并逃匿,2015年4月11日在廣西北海火車站被抓獲。
2016年4月7日,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梁海文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意義】
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或個人依法支付勞動者報酬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必須將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作為重要的工作任務予以完成。用人單位或雇主應當靠自身業已具備的償付能力,而不是依靠使用勞動者后獲取的收益來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否則無異于用人單位或雇主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經營風險轉移由勞動者承擔,以對勞動力的無成本無風險的使用來獲取經營利潤。被告人梁海文在收到合同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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