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09)濟行初字第28號原告王秋成,男,1947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孫二兵,河南凌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濟源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局。住所:河南省濟源市文昌中路760號。
法定代表人常直德,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艷波,該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趙高科,濟源市雙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秋成訴被告濟源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局(以下簡稱濟源社保局)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于2009年7月1 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09年7月2日受理后,于2009年7月8日向被告濟源社保局送達了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7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秋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二兵,被告濟源社保局委托代理人李艷波、趙高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秋成訴稱:1972年其在河南省濟源煤礦參加工作,2005年10月辦理退休手續,開始享受養老保險金待遇。自2007年10月起,濟源社保局無正當理由停止向其發放養老保險金。請求:1、確認濟源社保局停發其養老金的行為違法;2、判令濟源社保局按月支付其應享有的養老保險金并補發從2007年10月份至今的養老保險金。
被告濟源社保局辯稱:王秋成于1972年9月參加工作,原系濟源煤礦職工,2002年因犯盜竊爆炸物罪被濟源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2002年6月26日至2005年6月25日止。2002年11月11日,濟源煤礦解除了王秋成的勞動關系。2005年10月王秋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申請辦理退休。《河南省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河南省勞動人事廳關于計算工作年限和計發工齡津貼一些具體問題的解答》豫人勞字[1986]2號文規定:“工作人員受開除或者判刑以后又參加工作,其工作年限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王秋成2005年6月刑滿釋放后,實際的繳費年限不滿1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文件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河南省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方案的通知》豫政辦[1995]74號文件規定:“本辦法施行后參加工作,繳費不滿15年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其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王秋成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應為:按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其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王秋成服刑期滿后通過勞動人事代理部門申報退休,因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未裝入本人檔案,濟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于2005年10月為王秋成辦理了退休手續,并按月為王秋成發放養老保險金。2007年8月濟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了解事實后,向其局下發了濟社保改字[2007]26號便函,糾正了王秋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要求其局停止按月向王秋成發放養老保險金,改為一次性結清養老保險金,終止與王秋成的養老保險關系。其局據此于2007年10月停發了王秋成的養老保險金。王秋成退休前個人帳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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