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祖旺 發布時間: 2008-04-22 09:01:34
三年前,單位以曠工為由將職工公告除名,三年后被除名職工以送達程序不合法將單位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除名決定送達違法無效,不料在第二次庭審中,單位將郵寄送達“通知”的證據提交到法庭。無奈之下,被除名職工于4月22日向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壩人民法院撤訴。 2008年4月7日,該院經審理查明:張權是宜昌某公司職工,購買公司集資房屋一套。張權從2002年3月起即內部承包到期后就沒有再到公司上班。2005年2月3日,公司因與張權聯系不上,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通知張權到公司報到、上班,郵局因在張權的房屋處沒有找到人而將郵寄通知的特快專遞退回公司。因為重組公司未能找到“特快專遞”的依據,2005年3月2日,公司在報紙上公告限張權在同年4月26日前到公司報到,逾期后張權沒有到公司報到。 2005年4月28日,公司經過工會同意將張權除名,并在報紙上公告。2008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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