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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李某,女,39歲,某無線電廠職工。
被訴人:某無線電廠。
案情:
1996年8月13日,李某以拖欠工資和欠繳社會保險金為由,向無線電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線電廠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拒絕補發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金,為此,李某向仲裁委申訴,要求公正裁決。
調查核實情況:
1995年,李某與無線電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線電廠拖欠李某1995年12月和1996年1月、2月工資共1017.20元,欠繳1993年3月至1996年9月共38個月的社會養老保險金。1996年8月,李某以此為由要求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獲得廠方同意。但廠方以經濟困難為由,堅持所拖欠李某的工資和社會保險金與廠里其他職工一起解決。李某認為不能無限期拖欠,廠方也不愿提出具體補發時間,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
分析意見:
本案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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