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午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維護勞動者試用期權益的法律武器,這條法規已經為眾多勞動者熟知,但是部分勞動者對它的解讀還存在一定誤區,既然“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么,勞動者轉正后的工資是否自然約定為試用期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呢,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工資到底存在怎樣的法律關系呢?
相似案件同仲裁 仲裁結果兩重天
近日,朝陽勞動仲裁部門連續接到兩起相似的勞動糾紛,均涉及試用期以及轉正后工資關系問題。
當事人之一張某與所在公司之間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試用期為1個月,試用期的時間從20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試用期工資數額為1200元。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并未約定試用期后工資數額。
張某在公司工作到2010年7月30日,期間張某領到試用期工資1200元,并且在離職結算工資時公司按照1200元為張某結算了2010年7月工資。
現張某就2010年7月工資差額提起勞動仲裁,張某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0條的規定,并根據其試用期工資數額1200元,可以得出其轉正后的工資數額應為1500元。張某請求公司支付其2010年7月工資差額300元。
另一當事人李某與所在公司之間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也約定試用期為1個月,試用期的時間從2010年7月1日至7月31日。雙方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工資為 1000元,轉正后工資為1500元。李某在公司工作到2010年8月31日,期間李某領到試用期工資1000元,并且按照合同規定在離職結算工資時公司為李某結算了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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