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華英才網《人力資源》(HR經理人版)時間:2008-09-08 Tag:勞動仲裁 點擊: 47 案情介紹
2007年12月,黃某與長春某勞務派遣公司訂立了2年期的勞動合同,并約定黃某被派遣到北京某紡織公司工作,工資按照基本工資加提成計算,其中基本工資為最低工資。2008年1月,黃某發現自己的工資與同車間的王某(非派遣員工)相差甚遠,便找到了該紡織公司人事部,要求同工同酬。但紡織公司解釋說,王某的工資是由基本工資、提成和加班費組成,雖然黃某與王某的提成費相同,但黃某的基本工資是按照長春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650元/月)計算的,而且由于黃某是派遣員工,所以沒有加班費。于是黃某又向長春勞務派遣公司提出同工同酬的要求,卻因勞動合同早已約定而遭到拒絕。黃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仲裁結果
仲裁委員會審理后,判決勞務派遣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730元/月)向黃某支付基本工資,補足差額80元/月(730 元~650元)及相應經濟補償,并支付黃某的加班費。
專家點評
焦點一:跨地區勞務派遣,工資如何計算?
所謂跨地區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將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派遣到非本單位或者本單位分支機構登記的地區工作。實踐中,已有越來越多的勞務派遣公司進行了跨地區勞務派遣,通過將勞動者派往各個不同經濟發展程度地區工作的形式,實現了勞動力的科學流動和合理配置,解決了地區性人才稀缺的難題。
被跨地區派遣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樣應該受法律保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本案中,黃某與長春勞務派遣公司訂立勞動合同,被派遣到北京紡織公司工作,其勞動條件和生活開銷也都由北京的勞動條件、生活消費水平所決定。根據上述規定,勞務派遣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黃某的基本工資應當按照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筆者認為,在跨地區勞務派遣用工被廣泛應用的社會環境下,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更應當先正確理解跨地區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真正含義,在準確解讀用工單位所在地區的法律規定和政策后,再決定采用這種用工形式,同時做好修訂、完善相應制度和辦法的準備工作。
焦點二:誰來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加班工資?被派遣勞動者還有哪些權利?
《勞動合同法》通過對勞務派遣用工的詳細規定,不但規范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用工管理,還明確了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接受單位的管理,為用工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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