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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朱某,女,某汽車運輸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姚某,申訴人之夫。
被訴人:某汽車運輸公司。
案情:
申訴人朱某因工資福利待遇等問題與被訴人某汽車運輸公司發生勞動爭議。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朱某自1962年從黃石橡膠廠下放回來,先后在城關街道所屬的縫紉組、麻袋廠、修配社、家具廠等單位工作過。由于是街道小廠,勞動關系不穩定,職工無檔案,隨走隨來,因而單位在辦理朱某從原家具廠到交通局車隊的調動手續時,勞動部門不承認朱某是正式職工。1986年5月,單位為解決朱的遺留問題,補辦了大集體職工招收手續,按照國家現行工齡政策,朱的連續工齡只能從原交通局車隊報到之日起計算。
申訴人生前患有癌癥和精神分裂癥,癌癥住院醫藥費16800元,單位全部報銷了。精神分裂癥住院醫藥費2363元,單位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未予報銷。
另外,申訴人朱某的最后一個承包合同到期時間是1990年底,當年10月份,申訴人向單位遞交了退休申請,1991年3月,單位同意上報朱某退休,4月份,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申訴人在等待退休的3個月中,單位既未發工資,也未發生活費。申訴人朱某1992年病故。
分析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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