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小林在一家外資企業工作,盡管薪水頗豐但工作任務卻非常繁忙,她經常放棄休息日到公司加班,每次加班都按照規定在行政部門填寫加班單,經領導批準后換取一張調休單,一年下來小林累積了25天的調休單,想在需要時休假。
不久,小林由于個人原因想跳槽,就向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公司負責人極力挽留,但小林去意已決,公司只得同意了她的辭呈,隨后公司為小林辦理了離職手續。待小林辦好工作移交手續后,想起自己還有25天的調休單沒有用完。這些調休單都證明了她在休息日加過班的事實,于是,小林要求公司根據《勞動法》按200%的標準支付25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資。公司認為調休單是給員工用來調休的,且應在公司任職期間使用完畢。現在小林已經離職,并且手續均已辦妥,所以調休單已作廢,不同意再支付加班工資。于是,小林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按調休單的天數折算后支付其加班費。
庭審答辯
庭審中,小林向仲裁委員會出示了25張調休單,每張調休單上寫明了小林于某月某日加班一天,給與調休一天,并附有經理和行政部相關人員的簽名。小林認為,這些調休單記載了其加班的日期,并由公司相關人員的簽名確認,證明了她存在25個休息日加班的事實,公司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公司在核對25張調休單后認為,雖然小林在休息日加班是事實,但是公司已經給予了調休單,小林應當使用調休單自行休息,F小林辭職了,在辭職之前沒有享受調休是其對調休權利的放棄,故不同意折算成加班工資支付。
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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