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 單位應當及時轉移其檔案
作者:范志強
「案情介紹」
2005年5月,張女士與原工作單位青島某物流有限公司發生勞動爭議糾紛,該公司將張女士檔案私自扣下,要求賠償公司損失。2008年11月,張女士為了繳納社保欲向原單位追要個人檔案。
「律師辦案」
律師接受張女士委托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提出了立即辦理檔案轉移手續、賠償自2005年5月至實際轉檔之日止的生活費、補繳自2005年5月至實際轉檔之日止的社會保險等三項仲裁請求,其中生活費是按青島市最低工資的80%計算。仲裁中,用人單位未提出抗辯,與委托人達成和解,當場轉交了委托人的檔案,委托人主要目的已達到,也不再堅持生活費、社會保險等請求。
「律師評析」
律師認為,單位扣留職工檔案系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