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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王某,男,33歲,某市絲綢總廠工人。
被訴人:某市絲綢總廠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市絲綢總廠廠長
案情:
申訴人王某因涉嫌偷盜自行車,被被訴人于1996年9月5日停止其工作,申訴人不服。于1996年10月9日向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王某同某飯館經理吳某于1996年8月一天晚11時在某市石油管理局樓門下,偷自行車一輛,后申訴人將此車騎入本廠一班時被車主發現扣留,經廠保衛科詢問,申訴人承認偷車事實。廠保衛科長陳某口頭讓申訴人暫交3000元,并經廠領導允許對申訴人決定自1996年9月5日起停止工作,等候處罰。申訴人未交3000元,后又因外傷自1996年9月13日至10月20日先后在某市三七一、第一人民醫院、市中心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共計費用412.40元。
分析意見:
仲裁委認為:依據公安部[85]公發23號《關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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