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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1997年,某制鞋廠因準備不足、搶占市場失利,以及錯誤地估計了當年的流行趨勢,而使其設計的涼鞋滯銷。該廠因資金周轉困難,獎金已停發2個月,工資發放也成問題。該廠廠長張某遂決定,以滯銷的涼鞋頂替工資。為照顧職工情緒該廠采取了計算涼鞋價格時按成本價再打九折的做法,即職工實際領取的涼鞋價值為其工資額的110%.該廠職工對該廠以鞋抵薪的做法極為不滿,遂與廠方交涉。廠長稱企業有權決定以何種方式發放工資,在企業面臨困難時,職工應共同分擔,而且職工領取的鞋的總價值比工資高10%,廠方已對之中進行了讓步。該廠職工李某等20人拒不領取涼鞋,并向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該制鞋廠發放工資。
仲裁庭經調查認為,某制鞋廠因產品滯銷而資金周轉困難情況屬實,但其應當按有關規定依法定程序采取延期支付工資的辦法,而不能以實物頂替工資,事實上造成了拖欠職工工資,其行為違反了《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故依法裁決如下:
(1)制鞋廠按標準補發職工貨幣工資;
(2)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
[案例評析]
處理本勞資爭議的關鍵在于正確理解和把握勞動者的工資權和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的內涵,充分了解我國工資保障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一,勞動者的工資權和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
勞動者因提供勞動而獲得與其勞動給付義務相對應的工資權。工資權包括四個組成部分:(1)工資取得權。(2)工資支配權。(3)工資保障權。(4)工資分配參與權。
與勞動者的工資權相對應,企業因勞動者向其提供勞動,必須履行工資支付的義務,同時享有工資分配的自主權。工資分配自主權因其主體不同,享有的程度也不同。本案中的某制鞋廠作為企業,確實享有較大程度的工資分配自主權。但用人單位行使工資分配自主權時,應注意:首先,“自主”必須是“依法自主”,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必須在法定范圍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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