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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趙某在成人教育學院學習期間與公司簽訂了五年勞動合同。因趙某所學專業是人事管理,所以以方在合同中約定,公司在趙某學習畢業后安排專業對口的工作。2000年趙某從成人教育學院畢業后回到公司,此時由于公司更換了法人代表,將趙某安排到公司下屬一家企業當推銷員。趙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約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領導簽訂的為由,不同意趙某的要求,雙方發生爭議,趙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庭受案后核對情況屬實,經調解,該公司同意盡快對公司人員作出調整后安排趙某專業對口的工作,趙某表示接受。
「評析」
這是一起因企業更換法人代表后不履行原簽訂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此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企業法人代表改變后,原法人代表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仍有效,新的法人代表是否應該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能否對原合同進行變更。《勞動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這里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企業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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