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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王某,男,39歲,某市游樂園工人。
被訴人:某市游樂園。
第三人:某市園林管理處。
案情:
1997年4月10日,某市湘江公園主任安排申訴人隨車去拉水,返回單位時車陷住,申訴人下車去推,將雙膝撞傷,當時雙膝紅腫破皮。4月11日上午到某市骨科醫院檢查,診斷為左膝外側半月板損傷。1997年10月,湘江公園被劃歸給某市游樂園,申訴人因醫藥費報銷問題與所在單位發生糾紛,遂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請求:1、認定申訴人為因工負傷;2、被訴人支付醫藥費;3、被訴人補發工資。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受傷時不是被訴人單位職工,接收時檔案中沒有記載,對此被訴人不愿負任何責任。
仲裁委員會經開庭審理,查明:申訴人王某原是湘江公園工人。湘江公園是某市園林管理處下屬單位。1997年4月10日,湘江公園主任安排申訴人隨五十鈴貨車去拉水,在返回單位途中車陷住,司機讓申訴人在車后推車,在推車過程中將雙膝撞傷,當時紅腫破皮。4月11日,多家省級醫院均依斷為左側半月板損傷。仲裁委員委托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了傷殘鑒定,診斷結論為:左膝外側半月板損傷,外傷引起,需繼續治療。另查明:某市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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