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 來源:勞動報 編輯:趙彤云
2013年8月,吳某進入上海某物流公司工作,擔任倉庫管理員一職,雙方簽訂了一份自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月薪人民幣4000元。雙方約定實行標準工時制。
2015年5月因單位訂單增加,倉庫管理工作也繁忙,不時需要加班。5月16日吳某的領導通知吳某當天需要加班。吳某說因家中有事當天不能加班,隨后單位根據《員工手冊》中“不服從單位領導工作安排”給予吳某書面警告處分。5月31日吳某的領導再次通知吳某加班,吳某依然表示拒絕。單位以同樣的理由給予吳某書面警告處分,并根據《員工手冊》中“兩次書面警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于2015年5月31日與吳某解除勞動合同。
吳某不服,向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16000元。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員工不同意加班,單位能否以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認為,單位的員工手冊中規定了如不服從單位領導的工作安排可以給予書面警告處分,吳某在知曉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連續兩次違反單位的該條規定,單位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吳某認為,單位需要員工加班應該和員工進行協商,這兩次拒絕加班也是因為家中有事,并非故意不加班,所以單位是違法解除。
裁判結果
仲裁委經過審理認為,單位要求吳某加班應當與吳某進行協商,征得吳某本人同意。吳某有權拒絕,且其拒絕加班不應視為不服從單位領導的工作安排或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故單位以吳某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吳某之間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單位應當支付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16000元。
唐毅律師點評
這是一起由加班而引發員工違紀的勞動糾紛。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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