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 金永南 陶維洲
員工在工作期間,存在請人代打考勤卡行為,作為用人單位,能否對員工作出開除決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日前,南通市通州法院在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對此給出了否定的回答。公司上訴后,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該判決。
小朱2004年進入通州某超市工作,根據他和超市簽訂的勞動合同和認可的超市《員工手冊》,如果小朱有嚴重違紀行為,超市可隨時和其解除勞動合同。6年中,小朱從一個普通員工干到了部門主管?墒,2010年2月5日,超市以小朱存在違反《員工手冊》情形,累計扣分達22分為由,作出開除小朱,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此后,小朱將超市告上法庭,認為超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索賠33600元。審理中,超市陳述了開除小朱的理由:小朱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1月22日期間內長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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