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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劉有堂,男,44歲,系大連麻紡織廠工人。
被告:大連麻紡織廠。地址:大連市西崗區長江路629號。
劉有堂于1980年8月調入大連麻紡織廠。劉有堂曾因詐騙,于1978年3月和1981年8月,分別被勞動教養二年。1990年4月在廠因工負傷后未上班工作至今。1994年6月,劉有堂又因詐騙被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因病院外執行)。1994年9月,大連麻紡織廠因劉有堂再次被勞動教養,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開除劉有堂廠籍的決定,并于1994年10月停發劉有堂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劉有堂不服,向大連市西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于1995年2月作出維持麻紡織廠除名處理決定的仲裁裁決。
劉有堂對此仲裁裁決仍表示不服,向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起訴,認為自己雖有違法行為而被勞動教養,但是在大連麻紡織廠因工負傷,已喪失勞動能力,被告不應開除其廠籍。故請求撤銷廠方的除名處理決定,補發停發的工資和負擔醫療費終生。
大連麻紡織廠辯稱:劉有堂因詐騙曾3次被勞動教養。本廠曾對其多次進行過批評教育,但原告不思悔改,故本廠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開除其廠籍是正確的。原告要求本廠負擔其終生醫療費與勞動爭議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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