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2006-10-9 13:19:41
作 者: 姚軍
來 源: 中國法院網
內 容: 案情:
賴某于1997年開始受雇于一長途客運班線(個人合伙組織)擔任該班線客運司機。2002年9月份,賴某駕駛的中巴客車與另一輛小貨車發生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賴某不幸身亡。經交警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賴某與小貨車司機負同等責任。賴某家屬與客運班線代表及小貨車司機三方達成一份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班線及小貨車司機賠償賴某家屬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賴某父母,子女)、家屬誤工費、交通住宿費、衣服損失費合計102506.00元(班線及小貨車司機各承擔一半)。調解協議簽訂后,客運班線已按調解書全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2003年賴某家屬以客運班線合伙人為被告,認為賴某在受雇傭期間,履行工作職務因交通事故死亡屬于工傷,要求客運班線合伙人按照《勞動法》及《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一次性給予賴某供養親屬(賴某父母、子女)撫恤金138950元。
對案件的處理有二種觀點:
一、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賠償,前者是基于民法中的過錯責任而給予的侵權賠償,后者是基于《勞動法》中工傷的無過錯責任對勞動者的職業傷害給予的賠償。因此,本案賴某的親屬在獲得交通肇事的侵權賠償后,仍然有權根據《勞動法》規定,要求用人單位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這不屬于一種重復索賠,僅僅是賠償主體屬于同一主體的巧合。賴某家屬、客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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