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陳文會 成居易 發布時間: 2007-10-30 10:13:59
工作中由于未確保安全,導致被雇農民工段某被機車擠死,10月30日,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濟源市某運輸公司給付承包方盧某人民幣20646.42元。 原告盧某,個人成立裝卸工作隊,未領取營業執照。2006年元月1日,濟源某運輸公司與盧某的裝卸隊簽定勞務合同,該運輸隊將裝卸工作發包給盧某,由盧某組織人員從事具體勞務,濟源某運輸公司按工作量與盧某結算價款。合同第一條約定盧某的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第七條還約定盧某的裝卸隊作為獨立法人單位,對下屬人員承擔獨立管理權,并對所屬員工承擔一切事故和經濟責任。 2006年5月15日,盧某的雇員段某擅自跳入正在作業的車廂內,被濟源某運輸公司的卸車機擠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盧某在處理段某死亡事宜共支出68821.4元,因與濟源某運輸公司就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引起訴訟。 審理中另查明,200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