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工人報 2009年5月,張某應聘到某醫藥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約定張某每月工資為1560元。2009年11月,張某以醫藥公司與其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醫藥公司支付2009年5月至11月的雙倍工資差額。仲裁中,雙方在雙倍工資如何計算的問題上產生分歧。原來,雖然雙方對工資有約定,但2009年5月至2009年11月,加上銷售提成,張某實領工資15805元。因此,張某要求以這個實際收入作為計算雙倍工資的基數。但醫藥公司認為,應按照約定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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