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2006-12-22 10:03:09
作 者: 華建明
來 源: 中國法院網
內 容: 2000年1月26日,阮某到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公司)工作,任財務經理,并與信息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月工資為6000元。同年10月,信息公司與北京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絡公司)業務合并,兩公司一起辦公,但其企業法人資格仍然存在。2001年1月3日,信息公司通知阮某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并經協商,同意阮某工作至2月9日。2月9日,網絡公司負責人曾某書面以“加班確認說明”的形式確認阮某在信息公司工作期間曾加班46天,實際休假5天。阮某與信息公司勞動合同終止后,要求該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資,遭其拒絕。2月19日,阮某訴至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判令信息公司支付46天加班工資24142.86元人民幣。信息公司辯稱,根據公司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阮某的工作及薪酬為責任制,其加班費已包括在薪酬之內,故無權要求額外的加班工資;阮某加班系自身原因導致,事先未按公司規定向公司主管申請,事后也沒有獲得公司批準,其持有的加班確認說明的確認人不是被訴人所屬員工,應屬無效;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阮某應在加班發生爭議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其仲裁申請是在時隔一年后才提起,顯然已超過仲裁時效。4月23日,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信息公司支付阮某加班工資24235.18元(稅前)。
評析 本案是IT企業勞動爭議案件中的一個較為典型的案例,在庭審中,雙方就下列幾個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一、申訴人阮某是否有權要求加班工資。被訴人信息公司一再辯稱,根據公司的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公司工作人員的工作及薪酬為責任制,其加班費已包括在薪酬內。也就是說,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處工作采用的是計件工作制,申訴人理應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造成加班的原因系申訴人工作效率低下所致,故其無權要求加班工資。經仲裁庭查實,申訴人在被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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