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午報》 王景龍
勞務派遣最大的特點是勞動力雇傭和勞動力使用相分離,派遣勞動者不與用工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關系,而是與派遣機構存在勞動關系。正因如此,勞動者才更需要提高法律意識,以防被侵權。
帶薪休假派遣公司承擔
「案例」于某是一勞務派遣單位的派遣女工,一年來先后被派往多個單位從事清潔、搬運等多種臨時性的工作。逢年過節,其他姐妹都要回家,于某卻被用工單位告知:“你這類派遣工的帶薪年休假待遇無人負責。”于某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于是向法律人士咨詢。
「維權提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于某的帶薪年休假待遇應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
這也符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休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于某有權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其待遇不應因派遣工從事的是多個被派遣單位的臨時性工作而不給。
于某一年多一直都在一個派遣單位工作,即使換了幾個用工單位,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工作時間也是應累計計算。
加班費用用工單位支付
「案例」秦女士是一保安公司的派遣工,被公司派到一醫院當保安。為了維護好醫院的秩序,秦女士每天賣力工作,節日很少休息,十一、元旦都在崗位上度過。但秦女士的工資在派遣公司開,她長期以來的加班費用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始終相互扯皮,誰都不給。
「維權提示」加班工資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勞動合同和派遣協議中提前規定出具體數額。
《勞動合同法》第63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除工資外,“加班費”、“效益獎金”、“福利”,這些都是被派遣勞動者應當與用工單位的其他勞動者一樣享有的,針對“加班費”、“效益獎金”、“福利”,靈活多變的不確定性,一般應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單位直接發給派遣工人。
對此,《勞動合同法》第62條有明確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