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04-07
法院: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號:(2015)東二法刑初字第257號
判例看點: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拖欠勞動報酬,即使有他人包括雇主或用人單位的債務人等為其墊付勞動報酬,也不妨礙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公訴機關廣東省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涂某某(自報),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小學文化,無業,住黃梅縣。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羈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現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辯護人王少兵,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以東二區檢訴刑訴(2015)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彭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涂某某及辯護人王少兵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3年6月,被告人涂某某向賈某某(騰躍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隊長)承包位于東莞市沙田鎮碧桂園柏麗灣一號樓和九號樓的砌墻和抹灰工程,雙方約定按工程進度結算工資報酬。2013年6月初,涂某某帶領一隊工人來到上述工地施工。期間,賈某某一共向涂某某支付了工程款18次合共約80萬元。截至2014年1月17日,涂某某拖欠約26名工人工資共60多萬后逃匿。2014年1月17日,人力資源部門送達《勞動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限期涂某某發放員工工資,并在工地內張貼公告,但涂一直逃匿回避。后被拖欠工人的工資由賈某某墊付80%。2014年4月22日中午,涂某某在東莞市常平鎮火車東站被公安機關抓獲。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證據:
1.被害人鐘某某的陳述,證實涂某某拖欠其工作組9人共約18萬元,其中欠他7萬多元工資。涂某某最后一次發工資是2013年12月份底。后姓賈的包工頭墊付了80%的工資。涂某某的電話號碼自逃跑就一直打不通,也沒有找過他們。
2.被害人成某某的陳述,證實涂某某自2014年1月15日左右失蹤,拖欠他7625元工資。姓賈的包工頭墊付了80%的工資6100元。
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證實從2013年9月開始跟著涂某某在碧桂園工地做砌磚工,工資按工程量計算,約15元一平米,三個月只發了8000元,還剩下約38000元沒有發。1月16日9時許找涂某某對數,涂說去取錢下午發工資,但下午就找不到人了。
4.被害人肖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涂某某拖欠其工資18200元。并辨認出被告人涂某某。
5.被害人詹某某的陳述,證實從2013年10月開始在工地做磚工,包工頭是涂某某,每月工資約6千元,但從沒發過工資,涂某某欠其約2萬元工資,從2014年1月16日起就無法聯系涂某某。
6.被害人鐘某甲的陳述,證實他一家人從2013年3月開始跟涂某某在工地工作,涂拖欠他們工資共約12萬元,涂說年底一次付,平時就給點生活費。
7.被害人謝某某的陳述,證實涂某某拖欠他和侄子吳偉兩人的工資共9835元。
8.被害人周尚義的陳述,證實2014年1月20日因包工頭涂某某拖欠工資跑了,于是到村委會協商,然后到政府要求幫忙。涂欠他4萬元工資。涂說先給生活費,其余的年底一起結算。
9.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證實跟著涂某某做了兩個多月的砌磚工作,只是領取過兩次生活費,約有25000元工資沒拿。
10.被害人鐘某乙的陳述,證實從2013年3月開始跟著涂某某工作,總工資約6萬元,已拿1.9萬元,還有約4萬元沒有拿。2014年1月16日開始聯系不上涂某某。
11.證人賈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6月4日,涂某某向他承包了他在碧桂園1號樓抹灰和9號樓的砌墻、抹灰工程,約定按節點付款。總工程款為1045828.65元,涂某某離開時完成了百分之九十多,應得926575.26元,他已支付822850元,還欠103725.26元。2014年1月16日下午,涂某某的工人說涂某某拖欠工資跑了,拖欠了33個工人的工資共653800元,后他墊付了525367元工資。2014年春節前不久,他通過朋友聯系上涂某某,叫涂把工人工資的賬本寄給他,涂口頭答應,但一直沒有寄,后打手機又不接。并辨認出被告人涂某某。
12.證人薛某某(賈某某勞務隊項目部經理)的證言,證實最后一次見到涂某某系2014年1月17日,涂某某稱外出取款發放工資后沒有回來;1月25日,聯系上涂某某,告之賈某某幫忙解決事情,讓涂某某郵寄賬本,但一直沒有收到賬本。涂某某應得工程款總額92萬元,已支付82萬元,還欠約10萬元。
涂某某之前跟賈某某說有一批工人17日走,要求發放工資,賈某某就說先給25萬元給那批17日走的工人,其余等拿了進度款后再發放,于是1月16日打款25萬元到涂某某老婆商某某的銀行卡內。
13.證人楊某甲(碧桂園生產經理、一號樓施工員)的證言,證實涂某某帶隊完成碧桂園工地一號樓內墻批檔約32000多平方米,應得約42萬元工程款。
14.證人趙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4月22日,其和同事趙某乙在東莞東火車站治安檢查站查獲網上在逃人員涂某某。
15.證人趙某乙的證言,證實的事實與趙某甲證實的事實基本一致。
16.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證實案發現場東莞市沙田鎮碧桂園柏麗灣的基本情況。
17.到案經過,證實2014年3月7日10時30分,沙田派出所接到東莞市人力資源局移送的關于涂某某欠薪逃匿一案,后對涂某某采取網上追逃。2014年4月22日13時15分,涂某某在東莞市常平鎮火車東站被民警抓獲。
18.銀行流水,證實涂某某、商某某、賈某某的銀行流水情況,其中涂的建行賬戶余額為162元,商的農行賬戶余額是416元。賈某某通過網上銀行五次轉賬給商某某的賬號,其中2013年10月18日轉賬5萬,11月8日轉賬9萬,12月19日轉賬17萬,2014年1月9日轉賬2萬,2014年1月15日轉賬25萬元。
19.收據,證實涂某某向賈某某收取工程款后寫的收據22張,共822850元。其中涂某某本人簽名的有802000元。
20.抹灰工程承包合同,證實被告人涂某某與證人賈某某所簽訂抹灰工程承包合同的情況。
21.接受證據清單、承諾書,證實公安機關在賈某某處接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