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申訴人:李某、鄧某、某企業職工。
被訴人:某家具企業。
案情:
1993年8月,某地一家民營家具廠雇用李某、鄧某兩位工人,分別從事家具噴漆和家具裝卸工作。經雙方商定,訂立了勞動合同,李某月工資為800元,鄧某月工資為500元,合同期限半年。到合同期屆滿時老板卻只付給4個月工資,還要兩名工人幫助趕一批活,不讓他們回家。而且提出工人在生產勞動中浪費原材料,要他們賠償損失費,同時扣押了工人的行李和身份證。
申訴人因其工資被拖欠,且其行李和身份證被扣,申請仲裁,要求:1.補償被拖欠工資;2.歸還其身份證和行李。
分析意見:
這家民營企業的做法,顯然是違反《勞動法》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一、《勞動法》第五章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份支付給個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法》的這條規定,不僅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應當遵守,民營企業也應當遵守。這家民營企業在當年年底合同期滿時,卻僅支付4個月工資,這顯然是一種克扣行為,是對工人合法權益的侵犯。
第二、《勞動法》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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