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胡海容 發布時間: 2008-06-22 09:12:40
有的用人單位為提高職工的養老生活質量,留住人才和提高勞動者的忠誠度,為職工繳納了補充養老金。如果職工中途離職,這筆養老金該何去何從呢?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就對一起因補充養老金引起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作出判決,認為企業有權根據依法訂立的內部規定處置這筆養老金。 何先生于1994年7月至上海煙草(集團)公司工作,1996年7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煙草公司制定的各類規章制度為合同的組成部分。2004年6月,雙方又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何先生工作期間,煙草公司自1994年7月起為其繳納補充養老保險金,至2007年9月何先生個人賬戶內的補充養老保險金額度為人民幣107,820.22元。2007年9月5日,何先生因為至美國留學,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同年9月17日,煙草公司為何先生辦理了退工手續。因為公司拒絕將何先生個人賬戶補充養老保險儲存額轉入其社保中心補充養老保險賬戶。何先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被拒后,于2008年1月3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上,煙草公司辯稱,補充養老保險金非工資范疇,依據《上海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試行意見》的規定,企業有自行制定補充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的權利,補充養老保險金的繳納非強制性的。同時表示,1994年5月5日公司制定的上海煙草(集團)公司職工補充養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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