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申訴人:彭某,女,21歲,某省某市某醫院停薪留職人員,原某省某珠寶公司合同制工人。
被訴人:某省某珠寶公司。
案情:
被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時,申訴人正在生病。故申訴人申請仲裁,要求被訴人將申訴人送往醫院治療,并承擔醫療費用,賠償經濟損失,重新安排適當工作。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彭某與某省某市某醫院簽訂了為期3年的停薪留職協議。此后,被訴人某省某珠寶公司將申訴人彭某招為合同制工人,并派申訴人前往廈門學習珠寶加工(制作水波鏈)技術。申訴人學習結束回珠寶公司后,因珠寶公司暫無制作水波鏈的專用設備,因而改做其他項鏈及從事打臘操作。1994年4月1日,申訴人彭某與被訴人某省某珠寶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1994年4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1994年4月以后,申訴人彭某所生產的產品質量差,合格率一直較低。為此,珠寶公司負責人曾多次與彭某談話,彭感覺有壓力,表示愿意努力爭取多出合格產品,但在實際操作中并無進展。當珠寶公司負責人于1995年8月找申訴人彭某談話時,申訴人向公司反映本人原來是有單位的正式職工,與原單位(某省某市某醫院)訂有停薪留職協議,現要求離開(珠寶)公司。被訴人珠寶公司經研究,決定同意彭某(離開公司)的要求。與此同時,被訴人彭某所在班組的負責人向(珠寶)公司領導反映:“彭近日來經常發呆,神情恍忽,雙手發抖,有時不吃不睡”。珠寶公司負責人將此情況通知了申訴人彭某的親屬。1995年8月5日,申訴人的姐姐到珠寶公司,為申訴人彭某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領取了申訴人彭某1995年7月份工資、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及養老保險金,共計人民幣2724.50元。同日,到某市同濟醫院對申訴人彭某的病情進行了檢查,結論為“神精癥”。1995年8月6日,申訴人彭某回到麻城市家中。此后,申訴人的親屬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解決未果,遂于1996年4月19日向某省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分析意見:
1.申訴人原為某市某醫院職工,并與該醫院訂有為期3年(1993年11月9日至1996年11月8日)的停薪留職協議,故爭議發生時,申訴人是某市某醫院的停薪留職人員。
2.被訴人某省某珠寶公司招用停薪留職人員申訴人彭某,并簽訂了為期3年(1994年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